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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时间:2024-05-1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交所科交中心)交易规则体系,规范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深交所科交中心进行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挂牌交易。挂牌交易是指,深交所科交中心按照交易方的申请,发布交易项目,征集交易意向,最后促成交易方签订交易协议的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对特定项目的挂牌交易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深交所科交中心按照本细则对交易方提交的各项申请进行完备性审核。完备性审核是指对申请材料是否提交齐全、信息是否准确进行核对。

        第四条 交易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应当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挂牌交易按照提出交易申请、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转让方在深交所科交中心进行挂牌交易,应当向深交所科交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三)交易项目标的权属证明;

(四)转让方交易申请承诺书;

(五)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挂牌期限、公开竞价方式等要求;

(六)转让方的相关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七)优先购买权权利人等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科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设置交易条件。交易条件应当包括挂牌底价、交易价款结算方式、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挂牌底价可以根据交易项目的价值评估结果设置,转让方应当提交设置挂牌底价的书面依据。

交易价款结算方式可以选择自行结算或者委托深交所科交中心结算等方式。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等方式。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应当明确是否允许联合受让等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九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保证金。转让方设置交易保证金的,应当明确交纳时点、具体金额、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交易保证金应当交纳至深交所科交中心开立的交易保证金账户,由深交所科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管理。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交易项目的挂牌期限。挂牌期限按照工作日计算,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法律法规对挂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在线竞价和其他竞价。

        第十二条 深交所科交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符合完备性要求的,深交所科交中心发布交易项目。不符合完备性要求的,深交所科交中心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的发布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挂牌期限、公开竞价方式等要求;

(三)优先购买权权利人等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科交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发布内容。确需变更的,经深交所科交中心审核通过后,转让方重新发布交易项目并重新计算挂牌期限。

因变更或者撤销发布内容,对参与挂牌交易的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深交所科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向深交所科交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

(二)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四)受让底价;

(五)受让方交易申请承诺书;

(六)意向受让方的相关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科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中,明确是否为优先购买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 受让底价不得低于交易项目发布内容中的挂牌底价。

        第十八条 挂牌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并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挂牌期间,有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深交所科交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受让意向,并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深交所科交中心按照交易项目发布内容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未经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审核要求的,由深交所科交中心通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意向受让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获得受让资格。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深交所科交中心向转让方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转让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回复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深交所科交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无异议。

经科交中心审核通过且转让方无异议的意向受让方获得受让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深交所科交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告知受让资格确认结果。

转让方设置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深交所科交中心告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科交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深交所科交中心在收到意见后进行复核,并出具对于资格确认结果的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没有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科交中心申请延长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变更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变更后再次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深交所科交中心审核通过后重新发布交易项目。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仅有一个意向受让方获得受让资格的,除涉及优先购买权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为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底价。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获得受让资格的,深交所科交中心应当按照转让方设置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确定后,深交所科交中心组织交易签约,交易方应当及时签订交易协议。交易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科交中心提交协议文本及附件。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结算委托深交所科交中心完成的,深交所科交中心应当开设结算账户,为交易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方需要修改交易价款结算方式的,可以根据已签订的协议向深交所科交中心提交申请,经深交所科交中心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三十条 交易方签订协议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已签订的协议转为交易价款,深交所科交中心将该交易保证金从交易保证金账户转入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深交所科交中心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第三十一条 交易资金结算流程由深交所科交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方签订协议并完成资金结算后,深交所科交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交易方或者其委托的服务机构采取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的,深交所科交中心有权终结挂牌交易或者撤销已出具的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交易方在深交所科交中心进行挂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科交中心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交易方之间作出的承诺。

交易方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科交中心提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其合法合规。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形,交易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交易方应当承担因挂牌交易引发的任何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交所科交中心不代为履行应当由交易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不为交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交易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 挂牌交易服务费由深交所科交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科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