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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8.05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实

  (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2185

 

国务院

2020

06.22

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可持续专项”),支持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可持续专项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和产学研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可持续专项,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专家,形成可持续专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组织专家库专家编制可持续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开展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合同书、拨付资金、中期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专家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可持续专项布局、项目设置提出咨询意见,编制专项课题,根据所属专业领域组成专家评选小组对可持续专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

第二章  指南论证与发布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部署,瞄准重点目标,聚焦重大需求,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公开向社会征集专项课题建议。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持续专项专家对征集的专项课题建议进行论证,编制专项课题,并对其编制的专项课题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年度专项课题。

  主持或参与专项课题建议论证、专项课题编制的专家库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专项课题项目。

  专项课题应当围绕可持续专项总体任务、重点方向、技术路线进行编制,明确若干个项目、研发任务技术领域、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助上限等。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专项课题年度申报指南,载明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限、专项课题及资助上限、以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等内容。

  根据项目研发主要内容、项目考核指标(含经济指标、学术指标、技术指标等),以及研发实际需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的上限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专项课题资助上限;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得高于企业的自筹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可持续专项应当由牵头申请单位联合1至3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医)”联合申报方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可持续专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可持续专项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

  (四)申请单位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中涉及可持续专项的领域;

  (五)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

  (六)牵头申请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合作协议;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自筹资金投入承诺书);

  (五)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可持续专项与其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共同限项申请,有关限项规定在项目指南或者相关申报通知中载明。

第四章  评审与资助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根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研发条件、项目保障能力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评选小组主要通过下列评价指标对可持续专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社会经济价值,包括项目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度,产业化能力对本市社会经济效益、贡献等方面;

  (二)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程度、在同行的先进程度、研究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程度以及风险评估的客观程度和应对措施等;

  (三)申请单位的研发基础条件,包括项目研发的基础设施拥有程度,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研发团队整体研发能力,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四)申请单位的项目保障能力,包括项目预算合理性、项目资金保障能力、项目运行管理能力、单位制度保障能力等;

  (五)其他与项目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相关的评审要点。

  可持续专项资助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根据可持续专项项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择优确定一个资助对象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项目进度与拨付资金、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执行期等内容进行约定。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完成任务目标;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单独设立明细科目,并按照规定如实记账。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可持续专项变更管理,对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六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验收的相关程序,提交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其他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可持续专项所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本市可持续专项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地区

2021

10.2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211024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国家部委

2019

07.16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科创委、深圳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19716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照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科技研发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四)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储备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科技研发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研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科技研发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科技研发资金预算规模,做好科技研发资金的整体调度;

 

  (四)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五)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研发活动;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

 

  (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本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持续性支持。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资助项目给予创业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且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目录清单、申报指南应与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事前资助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支出预算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详见附件)。

 

  市政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支出预算科目等另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

 

  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团队在符合下列使用要求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使用设备费用、人力资源、绩效支出等费用:

 

  (一)科研团队应当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对单项2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

 

  (二)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技专项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将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六条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对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三)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认定条件的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二)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合同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在市财政部门提前预下达指标规模内预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三)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在确保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按任务目标完成度进行项目监理,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实行科研经费科目用款控制;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四)对于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入基本户或者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科技研发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发及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追缴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视作该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外,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绩效费用等管理制度;

 

  (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度,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

 

  (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以及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项目资金预算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地区

2012

10.25

广西 加大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力度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大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力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025日 

  

加大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力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精神,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水平,发挥好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基本建立起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格局,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体系基本完善,服务主体不断增加,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内容不断增加,服务产品不断丰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增速高于全区信贷总体增速,科技创新主体在资本市场融资增速高于全区资本市场融资总体增速,保险业促进科技创新水平与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加强金融主体建设。 

  继续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引入更多的区境外金融机构入桂设立分支机构;加快现有的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步伐,着力做大做强做优;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努力形成大中小金融主体同步发展、互为补充、全面覆盖的金融组织体系,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提供基本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强化科技创新与金融信贷的结合。 

  1. 建立科技管理部门与银行的合作机制。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合作,定期向银行推荐重点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银行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优先评审,简化信贷程序,提高信贷发放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市和科技园区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建立专门的助贷服务平台,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 鼓励银行创新信贷方式,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长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长比例。积极支持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积极支持银行以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订单等抵押、质押为基础,积极开展典当融资、租赁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3. 积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区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支持广西各类银行率先在南宁、柳州、桂林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科技支行信贷计划单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贷投放速度;鼓励科技支行按有关政策要求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防控信贷风险;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牵头单位: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4. 鼓励在自治区级以上高新区、工业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小额信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5. 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高新区设立科技担保基金,引导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鼓励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各级科技部门、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共同建立融资担保联盟或平台,共同为当地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 

  6. 积极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积极争取中国证监会支持,尽早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鼓励并引导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私募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7. 积极推动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支持广西第三方支付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优先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资质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断通过金融和政策手段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创新,支持广西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技术细分领域和行业解决方案方面做专、做深、做精、做细,错位竞争,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 

  ()提高科技企业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和水平。 

  1. 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高新企业认定、研发经费资助、融资服务、上市辅导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2. 鼓励已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加快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广西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3. 积极支持南宁、桂林、柳州等3个国家级高新区申报国家“新三板”扩容试点园区;支持和鼓励园区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4. 加快在我区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争取国家支持,适时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引导科技型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序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权融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拓直接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企业产权合理配置。(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 

  充分发挥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引进区外股权投资企业在广西设立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对我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积极发挥保险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特色的保险服务,以分散化解风险,保障科技创新的平稳发展,推动科技开发水平和应用能力的提高,支持创新企业快速成长。(牵头单位: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增加科技投入;调整优化科技支出结构,积极探索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贷款贴息、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方式,加强财政科技投入与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金、企业研发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的结合,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研究出台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形成政府、金融机构、科技创新主体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创新活动的信贷和融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金融办) 

  三、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科技投融资工作,把支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金融更好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合力。 

  ()加强沟通协调。 

  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畅通沟通交流渠道,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科技创新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互通信息,促进合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做好服务,吸引和撬动各类资金、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积极开展各类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专题活动。 

  通过组织投融资对接会、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券商、管理咨询机构等相互联系的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提供服务。 

  ()加强督促检查。 

  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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