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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政策支持应用前景评价

2021

07.16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21716

 

国务院

2022

09.18

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918

 

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项目、人才、机构、成果等评价改革,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体系化科技评价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化完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为主线,坚持“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以成果评价为基础和关键,着力强化分类多维度评价、减少政府主导评价、引导社会和市场参与,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和创新力,促进高质量成果产出及产业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遵循科研活动和人才发展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

 

  ——问题导向。聚焦科技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需求侧入手,注重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及其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从事不同科研活动的人才和机构,开展多维度差别化评价。

 

  ——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客观公正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突出质量绩效贡献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研人员创造能力和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链、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助推深圳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以分类评价为导向的科技项目评价改革。

 

  1.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推进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覆盖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科技计划体系,合理设置财政科技项目,对不同类型项目确定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探索制定科研经费使用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展科技领域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探索政府、企业、基金、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投入保障。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科技界、产业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投资机构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编制机制,同一指南方向可择优同时支持采取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对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探索实行“揭榜挂帅”,推动形成最终用户深度参与的“写榜”新机制。

 

  2.探索基础研究项目差别化评价。基础研究以同行评议为主,对非涉密项目探索国际同行评议。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原创性和学术贡献,探索实行项目结题制。对于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作用或潜在应用价值,加强过程评估,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探索基础研究后补助机制,实行选题备案与项目成果认证,按实质贡献为主、实际投入为辅确定资助强度。

 

  3.强化应用研究项目第三方评价。应用研究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样机等技术突破,以及推广前景、预期效益和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实施项目跟踪评估,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支撑引领“208”产业集群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可将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专利战略布局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支持企业家、金融投资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价,按其自有标准提出的评价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鼓励和引导其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4.创新应用示范项目评价方式。应用示范项目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行业主管部门搭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参与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和评估,对于评估较好的示范项目,纳入政府创新产品目录,支持项目应用推广。

 

  5.优化专家评审机制。推广实施项目评审“主审制”,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原则,加强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选取使用,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组成原则、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及评审要点;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作为科技项目评价主体,开展科技项目遴选、科研资金分配、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

 

  6.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过程回溯和后评估。探索实行重大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考核,完善重大科技项目随机抽查制度,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后评估,重点评价立项目标是否达到、立项是否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项目研究是否取得显著突破、项目产业化应用情况及项目的社会评价等,为后续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借鉴和决策参考。

 

  7.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实施以同行提名、同行评议为主的提名制,健全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原创成果和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完善奖励评审标准、奖种结构设置、奖金分配制度、奖励诚信制度,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将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纳入人才“白名单”管理,进行跟踪培养。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科技奖,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高水平发展。

 

  8.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机制。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等搭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平台,推动财政科技项目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及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搭建互联共享的科技创新要素全生命周期数据池,通过数据采集挖掘、数理建模等途径,对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平台载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自动评价,为科技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提供辅助支持。

 

  (二)深化以评用结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9.创新多元评价方式。承担科技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突出支撑重大战略需求导向,重点评价其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实际贡献等;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突出社会评价,着重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谁用人谁评价”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自行确定评价标准和方式,自主开展人才评价。

 

  10.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倾向,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提升重大成果的评价权重。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11.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特点,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虚假挂名。突出战略科学家作用,积极引进和大胆使用战略科学家,主动发现和耐心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

 

  12.优化科技人才职称(职务)评聘。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职称(职务)评聘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完善预聘+长聘制(非升即走)等竞聘制度,稳定科技人才预期,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研究。完善科技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绩效考核指标,发挥科技人才积极性。

 

  13.树立正确人才评价导向。进一步精简整合优化人才评价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回归人才称号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承担科技计划、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等简单直接挂钩。

 

  (三)深化以产业支撑为导向的科研机构评价改革。

 

  14.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年度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主管部门将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纳入对事业单位评价的主要指标,年度考核重点评价公共服务、科技产出、人才培养等;综合考评重点评价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考评周期一般设置为35年。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项目承担、人才推荐、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人员考核评价、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5.建立科研机构评价体系。对全部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机构,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对于起步发展阶段,重点评价成果产出、人才培养、运行机制等;对于成熟稳定阶段,强化研发服务、技术转移、技术投资以及产业支撑等评价。围绕科研仪器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等,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定期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实施动态评价,以5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扶持、项目承担等重要依据。

 

  16.健全平台载体评价体系。根据平台载体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合理评价方式和标准。实验室体系重点评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科技前沿领域竞争力、满足国家和省市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含临床医学中心)重点评价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作用;科技服务与条件保障平台体系(含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服务和条件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和经费支持机制,坚持优化整合、优胜劣汰。

 

  17.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全部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机构设立、运行和管理,健全完善可持续发展机制。主管部门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经费管理、科研成果处置等方面赋予科研机构充分自主权。推进学术评价体系改革升级,完善学术组织工作机制,发挥学术组织在学术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领导人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管理等,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四)打造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18.大力发展市场化评价。依托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投资机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企业信贷信用评价模型和专属评价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投资机构对科技项目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引导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企业进行早期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19.培育发展专业化评价机构。培育和引进具有多元化模式的综合类或专业类评价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机构,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活动;适应科技部门职能转变需求,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打造成为社会化功能化专业评价机构。支持评价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其开展的评价服务质量和绩效予以支持。引导评价机构与金融投资机构相融合,加强投资与孵化协同。加强对评价机构的规范监督。

 

  20.培养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专业评价人才。将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培育体系,引进、培养、储备一批具有经济素养、科学技术素养、商业化素养和企业管理素养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将技术经理人纳入科技专家库,参与财政科技项目评价,打造同行专家以外的专业评价力量。开展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岗位单列科技成果转化序列,推动实现分类科学、精准评价、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体系,增强职业归属感。

 

  21.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信息中心。搭建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创新科学引文索引系统模式,对比分析科技文献信息领域权威机构特点,打造自主可控的科技文献信息生态;支持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探索开展基于数据驱动与前沿科技进展比较的科技评价,创新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推广科学高效标准化评价。

 

  22.完善科技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指导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主管部门发挥好牵头统筹作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金融投资机构、评价机构等评价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同行评议、分类评价、市场化评价、金融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二)推动政策落地。科技主管部门选择相关评价主体开展科技评价改革试点,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国资、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三)营造良好氛围。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杜绝科技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地方政策

2016

11.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交汇与发布

 

  ()加快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LED、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制定重大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征集梳理各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库。举办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推进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交汇。建立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交汇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凡执行各类科技计划产生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估等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已通过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完善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规范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推动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等信息化关联,各地、各部门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加强各地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与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拓宽重大科技成果发布渠道。

 

  ()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建设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与推广平台,推动驻粤各军兵种军代室在平台设点。鼓励我省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上注册及接收、发布科研成果信息。依托军民融合数据中心,定期遴选编制军民融合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手册,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引导建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鼓励珠三角有条件的地市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培育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实施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成果应用推广、标准制定,以及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等活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奖励,鼓励科技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

 

  ()推动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建设。发展和规范网上技术交易市场,集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金、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易、技术定价、信息发布、在线服务、竞价拍卖、技术投融资、转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与辐射功能,打造连接省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建设面向技术供需方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重点支持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引导民营资本和技术交易网络运营商建设新型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推动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在地级以上市和高科技园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设立交易窗口或服务站点,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瞄准超高速无线局域网、量子通信、精准医疗、高端医疗器械、石墨烯、热超导材料、无人机技术、海洋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依托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重点科技园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推动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在基地转化和产业化。深入推动专业镇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增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产业关联度高的专业镇强强联合,建立资源整合和开放协作机制,共建产业专业合作区和专业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支持各地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开发、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建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中试平台,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检测检验、集成与二次开发、评估与评价、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易等服务。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三、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加快应用型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实施,协同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对于产业导向明确的科技研发项目,由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研发和产业化。将科技成果转化目标视作项目立项、验收及后评估的重要指标。

 

  ()深入推进省部院产学研合作。发挥省部院产学研合作渠道作用,加快引进省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来粤产业化。依托中国科学院在粤科研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广东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十一)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

 

  (十二)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评估,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孵化和服务能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和推广等。支持企业通过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的机制,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十三)充分利用国际创新创业资源。鼓励企业与境外技术先进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鼓励企业在境外收购、并购高技术企业或初创企业,建立海外研发基地或孵化基地。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联合创新基地或园区,推动粤港澳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平台。深入推进粤港创新走廊建设,加快引进香港科学园、应用科技研究院、高校等机构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十四)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全面实施“千会万企金桥工程”、广东版“海智计划”等,提升学会、协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协会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业人员培训,强化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十五)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国内机构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探索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推动行业组织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强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计划,搭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实现互联互通、合作共享。建立高新区和孵化器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信息、评估和运营等服务。推进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引导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形成一批基础和核心专利。建立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和争端处理机制,针对重点产业完善国际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发布“走向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指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五、大力发展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十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加快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风险补偿金、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提高孵化器孵化服务能力,增强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强化孵化器对入孵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加强对入孵企业的筛选。省级孵化器资金对入孵企业实施直接补助,提高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企业毕业率。依托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地建设一批面向港澳台创业人员的孵化服务载体。

 

  (十八)大力发展“四众”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成本低、便利化、开放式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探索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互联网+”、云服务、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构建互联网众包平台,支持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共同发展。

 

  (十九)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支持高新区、专业镇、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空间等提供创业导师、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投资、法律税务等配套服务。鼓励建设大学生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发、人才推荐等服务。通过创新券后补助等政策,支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购买科技服务。

 

  (二十)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贴,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引导科研基础设施、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依托3D打印、大数据、网络制造、开源软硬件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支持各类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工具。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二十一)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团队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两岸四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珠江天使杯”、“南粤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创新之夜”、“粤港创新之夜”等活动,支持各地和社会各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集聚整合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二十二)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

 

  (二十三)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对接地方产业技术创新、农业农村发展、社会公益等领域需求,继续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加快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村会结对科技服务工程”,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二十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深入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建立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七、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五)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探索适应地方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推广科技创新券等创新激励手段,促进产学研合作,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二十六)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选择部分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高新区、专业镇、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开展试点示范,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八、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

 

  (二十七)加大对科研人员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净收入可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比例不得低于60%。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十八)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激励。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按照其上年度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将不高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为促成交易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向企业输出科技成果,按照其上年度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省市联动,加强重点任务的统一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三十)落实投入。用好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和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引导和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通过专项资金引导、风险补偿等制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三十一)落实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实施《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十二)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8

地方政策

2020

02.17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科技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反映。试行1年后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有关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对效果好的措施商有关部门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联系电话:010-58884332

  

              科技部 
              2020217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国家科技奖励、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商财政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实施分类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课题)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注重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

  (四)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五)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三、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评估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科技创新基地支撑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六)对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对于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八)对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四、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使命完成情况。注重评估科研机构履行国家使命和宗旨目标的情况,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九)对于技术研发类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于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一)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五、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十二)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三)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四)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也要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六、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才评选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十五)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六)对于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七)对于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团队负责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十八)其它科技人才计划也要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七、培育打造中国的高质量科技期刊。以培育世界一流的中国科技期刊为目标,推动中国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国建设。

  (十九)加快实施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推进领军期刊建设,培育重点期刊、梯队期刊,鼓励创办高起点英文期刊,提高中文期刊英文摘要质量;建立中国特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引文索引”系统。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

  (二十)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管理和学术信誉差、商业利益至上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

  八、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二十一)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三)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四)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九、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五)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六)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发布后,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允许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国家部委

2020

05.09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及教育部等九部委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128

各有关单位: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2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  发展改革委  教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部  知识产权局  中

202059

 
(此件主动公开)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相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二)加强评估监测。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依法律程序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防领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另行开展。

 

国家部委

2022

02.28

山西省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区

2022

09.23

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科技委员会、中关村管委会等11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各区科委、教委、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923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做好分类评价,解决好科技成果评价“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建立有利于增加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资金链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速度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改革思维。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完善评价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评价中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问题,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坚持系统思维。兼顾科技项目科学立项、创新组织管理方式、强化评价成果应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过程回溯,提高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营造一流创新生态。

 

突出首都特色。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推动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加快战略性、关键性核心技术突破。率先走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路子,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做出示范。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把握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1.科学确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合理界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科技成果边界,全面覆盖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细化科技成果形式,涵盖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2.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形成技术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3.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定价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成果集中进场发布和展示。加强技术经理(经纪)人队伍建设,完善培养、激励和职称评定制度,支持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经纪)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披露、评估、对接谈判、进场挂牌,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4.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确定具体领域的评价规范及要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规范,明确相关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加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管理和服务。

 

5.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加快完善北京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探索互信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6.持续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创新出题机制和项目组织方式,深化实施“揭榜挂帅”工作机制,以解决行业及区域发展需求及痛点难点问题为核心,把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有明确用户需求的攻关任务凝练成政府榜单和企业榜单。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用好“包干制”等政策,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包干制”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进行评价、记录和使用。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三)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

 

7.基础研究成果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基础研究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主要评价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引导推动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从科学价值、原创性等维度对基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科学价值评价指标包括成果解决的重要基础性科学问题、产生新学科方向的潜力、对学科发展的新贡献、支撑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等方面。原创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提出新方法、新论证、新表述、新解释、新洞见,获得或采集到新数据、发现新材料等方面。

 

8.应用研究成果突出技术价值评价。应用研究成果以专业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引导更好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解决全球性关注问题。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按照细分专业领域制定评价指标,主要参考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

 

9.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突出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聚焦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引导技术开发,提升与市场的匹配度。从创新质量和贡献两个维度进行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的应用效益。创新质量包括核心技术的创新性与先进性、实际应用效果和市场价值;创新贡献包括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10.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科技成果智能评价工具和模式,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建立集成多元化评价工具和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

 

1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引导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筛选、评估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形成从研发阶段专利导航、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文本质量控制,到专利运用及保护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服务流程。

 

(四)切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

 

12.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运用。聚焦“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新首钢等重点区域,围绕智慧医疗、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发布应用场景目录,布局一批重大应用场景,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13.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持续优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切实提升奖励质量,强化科技奖励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本市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强化提名责任,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培育高水平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北京科技奖励体系。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严肃查处科技成果奖励中的科研失信、学术不端等行为。

 

14.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引导,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部门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本市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政策对接、工作衔接。

 

(二)开展试点工作。按照重点任务分类选取试点单位、创新主体开展试点评价,对试点进度进行督导。各部门为试点单位做好指导和服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注重社会监督,对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在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各科技评价组织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附表:落实《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分类

任务编号

任务内容

责任单位

一、科学确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1

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时,将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覆盖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成果。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

二、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2

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3

加强技术经理(经纪)人队伍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

三、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

4

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确定具体领域的评价规范及要求。加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管理和服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

四、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5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快完善北京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探索互信机制。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6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交易。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五、持续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7

创新出题机制和项目组织方式,深化实施“揭榜挂帅”工作机制,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用好“包干制”等政策。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8

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六、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

9

选取基础研究成果试点单位,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基础研究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以同行评议为主,主要评价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

10

选取应用研究成果试点单位,以专业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

11

选取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试点单位,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

12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建立集成多元化评价工具和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协

13

引导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

七、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运用。

14

聚焦“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新首钢等重点区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5

持续优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完善奖励提名制。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6

培育高水平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严肃查处科技成果奖励中的科研失信、学术不端等行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协

八、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

17

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引导,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18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19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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